推动文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共8章101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有必要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作出全面解读。
体现新时代新要求
据梁鹰介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新要求,从多个方面作了修改:
增加对特定种类文物的保护规定。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总则增加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同时,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的定义并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同时,强化了政府责任。
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文物。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明确增加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原则要求,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完善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加处罚种类,细化有关行政处罚分级和幅度。同时,完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协调发展建设与保护
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是进一步协调处理好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从制度建设和明确责任两方面作出规定。
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二是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在明确责任方面,一是明确部门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二是明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责任,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推动文物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