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4日下午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矿业权抵押应当依法登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矿业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提升生态恢复效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增加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相应规定。
四、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在修订草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破坏矿产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中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