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优化数字营商环境
原标题: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优化数字营商环境
数字经济已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总书记强调,倡导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
如何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让数字政府、法治政府与营商环境相互融合、一体建设,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路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信息化智能化在政府治理的嵌入、赋能,还能带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一体化协同发展。近年来,我省奋力打造数字政府改革先行省,努力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搭建政务信息快车道,全面建成省市两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助推政务环境建设,不断夯实“一网通办”基础;在全国创新推出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统建一体化营商环境监测督导平台;大力推行数字执法,建设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创新监管方式,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相融合的新型监管体系。
实践证明,数字政府与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强相关性。数字营商环境是在传统营商环境基础上发挥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能力和数字法治保障等多方面技术优势而构建的新型发展环境,组成部分可分为数字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持、政府的数字化能力、营商环境监测、新型监管理念等,通过数字化改革和法治的引领保障,推动政府治理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释放数字红利,促进精准治理,营商环境得以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建设需要深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法治政府建设赋能增效,提高政府决策和行为的科学性,促进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推动传统行政体制和政府治理模式的更新与重塑,但实践中还存在政府数字化转型不足、数字法治建设滞后、数字行政行为存在隐患等问题,影响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为此,需要加大力度,积极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对行政观念、政府组织、行政规则、政府行为的全面革新,它不只是一种技术附加,或者一种“通过数字技术的监管”,而是积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型行政法治体制机制,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共同建设、一体推进,实现政府治理体系的全场域联动和全流程集成,破解传统营商环境中政务服务供给的碎片化、低效率等问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无缝隙、便利化、高效化的整体性政务服务,打造最优数字营商环境。
以一体化为目标,创新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理念。整体性政府是21世纪的政府形态,整体性治理是新型的政府治理方式。要尊重和回应数字经济的基本规律,平衡个人与国家、用户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等多重价值目标,以数字化赋能突破传统政府的各自为政、“九龙治水”痼疾,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互动,政府、经济、社会跨界融合,政府部门间横纵贯通,数据资源按需互联共享,政务服务一体化供给,行政执法平台一体化大融合,破解条线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构建更加智慧的法治政府,提升行政效能,迈向整体性法治。
以法治化为基石,健全数字行政法治体系。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价值极其重要。要坚持市场导向,构建规范公共数据共享、推动公共数据开放、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的综合性立法框架,在数据管理、释放数据资源等方面加强制度供给。运用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提升立法技术,多层次建立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稳定的规则体系。加强对数据立法的审查,在技术层面上确立严格的审查标准,确保数字权力客观公正运行。将数字治理涉及的公共政策、技术指引、平台规约等“软法”一并纳入政府行政体系予以统筹,为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强基筑本。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严格规范数字行政。政府数字行政要更加凸显诚实信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断增强数字程序意识,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提高透明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数字化柔性化,推动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到部门间执法联动与协作、行政裁量权规制、监管全覆盖、复议数据“把脉问诊”等行政活动多环节,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能。推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协议、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创新码上执法、非现场执法等智慧执法方式。强化反垄断执法,加强对新兴流量入口的正面引导和灵活监管,消除监管和执法壁垒,为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提供厚实的数字法治文化土壤。
以包容创新为主旨,营造良好的数字法治环境。加强市场准入、新业态融资、数据流动与安全保障、数字经济行政纠纷解决等环节数字治理力度,积极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的数字经济新业态,建立营商环境容错救济机制,允许企业在总体风险可控范围内试错。推动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全方位、全领域深度融合,提升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法律知识、系统性的法治思维,增强创新的数字思维、综合的数字素养。发挥企业在规则制定中的积极作用,协同提升法治实效以避免法律风险。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将征求经营主体意见建议作为必经程序,调动企业、公民的自律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自治作用。积极探索诉前调解、复议前调解,建立复议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为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多元共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