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各个领域相关的法律,为了符合当下的国情也陆续的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实施。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有关《民事诉讼法》中那些你要掌握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成为亮点。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第一审程序。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修改亮点如下:
首先,新法调整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将旧法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修改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对于金额的要求更为宽泛,更多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将采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同时,小额诉讼程序新增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明确“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其享有程序上的选择权利,更有利于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快捷、高效优势,释放司法资源。
其次,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不适用情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本条立法旨在为小额诉讼程序规定“黑名单”,以避免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不当适用,避免侵害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
最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开庭要求及审限要求,新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可见无论从一次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的开庭模式上,还是从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上,小额诉讼程序突出了对“效率”的要求,降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利时所花费的时间成本。
以上既是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关于小额诉讼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在考试中应当重点掌握的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