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具有
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称“中
国法律”1),就前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公开募集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 修订)》(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 修正)》(下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
——发售业务(试行)》(下称“《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出具本《北
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参与工银瑞信
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首次发行基金份额(下称“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下
称“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下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进行
了尽职调查,要求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人”)、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顾问”)、各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申报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对这些
材料或证言进行了审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如下:(1)相关各方提交本所审阅的所有
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法律。
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不论该文件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所获取;(2)相关各
方签署的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字均为真实有效;
(3)
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取得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4)相关各方关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
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因客观限制无法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各战略投资者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参与人、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及/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
信息出具法律意见;(3)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
依赖于基础设施基金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其口头说明的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
用,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
称“《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
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
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
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
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
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
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
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2、《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4、第二十六条5、第二十七条6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材料以及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共有 17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
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类型
原始权益人或
其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以外
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
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
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
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
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
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
(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睿投久远 1 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 睿投久远 1 号
资基金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 交银国信 1 号
计划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 1 号集合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资金信托计划 1号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 2 号集合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资金信托计划 2号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32 号集合资产管 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理计划 号
(一) 恒润新能源
根据恒润新能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7查询,恒润新能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内蒙古恒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高宝
注册资本 21688.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 年 12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2 月 9 日至 2035 年 12 月 8 日
住所 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米粮局乡恒润风电场
风电的生产和销售;风电系统的代运行、维护和检修,风电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电气工程安装;吊装辅助运输;热力生
产和供应;供热服务;热力站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维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恒润新能源为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恒润新能源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
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
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根据原始权益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恒润新能源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额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恒润新能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恒润新能源通过
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34%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恒润新能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
恒润新能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 内蒙金资
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内蒙金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郭永昌
注册资本 963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15 年 08 月 07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08 月 07 日至 2099 年 12 月 31 日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 28-6 号金资大厦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收购、受托经营金融企业和非
经营范围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
权;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内蒙金资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4〕0011004885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蒙金资的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 2,000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根据内蒙金资提
供的承诺函,内蒙金资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且最近 1 年末金融资
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内蒙金资具备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
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
要求。
根据内蒙金资出具的承诺函,内蒙金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内蒙金资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内蒙金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内蒙金资出具
的承诺函,内蒙金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内蒙金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内蒙金资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认为,内蒙金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 华电产融
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华电产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刘雷
注册资本 1345823.546871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7 年 05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05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1 号楼 1 至 23 层 01 内 21 至 23 层
投资及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产权经纪。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
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经营范围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电产融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2423951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电产融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诺函,华电产融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且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
于 1000 万元,华电产融具备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
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华电产融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电产融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华电产融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华电产融出具
的承诺函,华电产融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华电产融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电产融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认为,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深圳担保集团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注册资本 1398788.86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2 月 24 日至 2037 年 12 月 24 日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 B 塔 4601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担
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
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典
经营范围 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
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担保集团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
业字202422270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 2,000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
团提供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且最近 1 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深圳担保集团具备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
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担保集团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
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深圳担保
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集
团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深圳担保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
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中信建投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02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11 月 0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经营范围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信建投出具
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国泰君安
根据国泰君安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国泰君安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890373.062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9 年 08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08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
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泰君安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君安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9 月 2 日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3)。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泰君安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国泰君安出具
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认为,国泰君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 中信证券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10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
经营范围 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信证券出具
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 银河证券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7 年 0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01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经营范围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银河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银河证券出具
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
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 中金财富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5 年 09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09 月 28 日至 2055 年 09 月 28 日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4601-L460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经营范围 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财富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95)。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金财富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金财富出具
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
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 国信证券
根据国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国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注册资本 961242.9377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4 年 0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0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138)。
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国信证券出具
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
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 睿投久远 1 号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睿投基金”)拟以其受托管理的睿投
久远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睿投基金基本信息
根据睿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睿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周芊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07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2 月 0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 号 308-3 室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经营范围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睿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2) 睿投久远 1 号基本信息
根据睿投基金提供的睿投久远 1 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睿投久远 1
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睿投久远 1 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ANP84
备案日期 2024 年 08 月 19 日
受托人名称 睿投基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及
睿投基金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文件,睿投基金为登记编号 P1074731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 1 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 1 号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睿投久远 1 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 1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
议以及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 1 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 1 号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 1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
议及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 1 号)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睿投久远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 陆家嘴信托
根据陆家嘴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陆家嘴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11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3 号楼青岛上实中心 12 层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
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
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
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
经营范围
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陆家嘴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
管局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K0041H237020001)。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陆家嘴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陆家嘴信托
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
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陆家嘴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
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 交银国信 1 号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交银国际”)拟以其受托管理的交银国信 1 号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交银国际基本信息
根据交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交银国际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童学卫
注册资本 576470.588235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01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01 月 30 日至长期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16-17 层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信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银国际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2) 交银国信 1 号基本信息
根据交银国际提供的交银国信 1 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
知书》,交银国信 1 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4J202405010028877
审查完成通知日期 2024 年 6 月 20 日
受托人名称 交银国际
经本所律师核查,交银国际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4H242010001),
交银国信 1 号系由交银国际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 1 号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交银国信 1 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 1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
议以及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 1 号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 1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
议及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 1 号)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交银国信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信托”)拟以其受托管理的江苏信
托工银理财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江苏信托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江苏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胡军
注册资本 876033.661182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2 年 06 月 05 日
营业期限 1992 年 06 月 0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南京市长江路 2 号 22-26 层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
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经营范围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2)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
查完成通知书》,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J202301010073629
审查完成通知日期 2023 年 3 月 6 日
受托人名称 江苏信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系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
理财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
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
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
者配售协议以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
托工银理财 1 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
者配售协议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
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
江苏信托拟以其受托管理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江苏信托基本信息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四)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1 号/1 基本信息/(1)基本
信息”。
(2)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
查完成通知书》,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J202404010086162
审查完成通知日期 2024 年 05 月 28 日
受托人名称 江苏信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系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
理财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
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
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
者配售协议以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
托工银理财 2 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
者配售协议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
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 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 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拟以其受托管理的中银中国
红汇中 3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中银国际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中银国际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注册资本 2778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8
成立日期 2002 年 0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2 年 02 月 27 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银国际为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2) 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
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3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SN347
备案日期 2021 年 9 月 1 日
管理人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银国际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55)。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国红汇
中 3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
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
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
者配售协议以及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
国红汇中 32 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
者配售协议及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
认为,中银中国红汇中 3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 工银瑞投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工银瑞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 许长勇
注册资本 120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99 年 12 月 31 日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 443 号底层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工银瑞投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2)。
根据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工银瑞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工银瑞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工银瑞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工银瑞投出具
的承诺函,工银瑞投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
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核查
根据工银瑞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工银瑞投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认为,工银瑞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
指引》《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
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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