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宜管廊 (152678):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无敌椰子 法律热点 2024-11-22 8 0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11:46:16 中财网

  原标题:20宜管廊 :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555号时间广场B座7层)

  2024年11月

  目 录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参会持有人资格.....................................3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3四、结论性意见.............................................................................................................4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2020年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8年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发行人召开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4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情况、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参会持有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在指定媒体上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召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见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供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召集。发行人于2024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变更通知(一)》”)、于2024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的通知(二)》(以下简称“《会议变更通知(二)》”)、于2024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的通知(三)》(以下简称“《会议变更通知(三)》”),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上述《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会议变更通知(一)》、《会议变更通知(二)》和《会议变更通知(二)》,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10:00召开,投票表决期间:2024年11月18日上午10:00至2024年11月19日下午17:00。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应于2024年11月19日17: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表决票、参会回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会议召集人指定邮箱:2413433575@qq.com,接收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系统时间为准。在2024年11月19日17:00点前未收到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票的,对应的表决结果视为“弃权”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召开形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会议变更通知(一)》、《会议变更通知(二)》和《会议变更通知(三)》的内容一致,因此本次会议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参会持有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会议变更通知(一)》、《会议变更通知(二)》和《会议变更通知(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召集。

  根据召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参会回执、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情况如下:

  本次参会持有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700万张,占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900万张)的77.7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参会持有人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会议变更通知(一)》、《会议变更通知(二)》和《会议变更通知(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债券持有人应于2024年11月19日17: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表决票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会议召集人指定邮箱:2413433575@qq.com,以指定邮箱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并(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召集人提供的持有人表决票,本次会议审议《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前兑付“2020年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0万张,占总表决权张数的54.44%;反对:210万张,占总表决权张数的23.33%;弃权:200万张,占总表决权张数的22.2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前兑付“2020年宜春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的议案》,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