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第39期环境法诊所学生赴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参观学习

无敌椰子 法律知识 2024-11-22 13 0

  实习小组讨论

  与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合影

  #诊所同学实习感想

  ● 在昌平检察院实习期间,我接触到了一些真实的案件,这些案件让我深刻理解了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实习,我对行政公益诉讼有了全新的认识。

  ● 在昌平检察院的三周实习中,我有幸与检察官们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这让我对环境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我学习了如何分析案件事实,理解法律条文,并尝试将课堂所学知识与“两高”指导性案例结合起来。检察官们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环境保护的热忱让我深受启发。

  ● 在昌检,法律工作的严谨与细致深深触动了我。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我们进行了案件整理与法律文书撰写,学会了在复杂线索中寻觅条理,并深刻理解到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在昌检的实习经历进一步充实我的法律基础、提高我的法律素养。

  ● 十分有幸参与了本学期环境法诊所课程,于昌平检察院撰写论文与案例分析,在检察官指导下,触摸法律实务脉络。日常课程里,老师、检察官与律师倾囊相授公益诉讼与案情剖析等知识。此行深感环境法责任之重,所学不再抽象。望更多同学加入,于这诊所中,明晰环境法价值,磨砺专业技能,共负守护家园之责,在实践里成长为坚毅法律人,为环境法治献力。

  ● 在本学期,我前往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专业实习。在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中,我们的带教检察官老师向我们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实践情况,并撰写了相关案例分析报告和论文,这使我对于环境法理论和实务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 在检察院的实习过程中,检察官推荐了很多近期比较前沿的研究课题,给我的实习论文指引了方向。我仔细研究这些课题,在知网上搜索相关的文章,经过大量的搜索后,我最终确定了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为论文的主题。

  ● 检察官和我分享了许多实务上的案例与办案经验,不厌其烦地解答了很多我对于理论和实践难以适配的困惑。最后,我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了一篇环境法论文,在阅读大量案例并进行详细的学术综述后,彻底理解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现状及司法困境,也懂得了在环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处于模糊甚至空白地带,激励我在法律学习中不断探索,发出自己的声音。

  ● 通过检察官的指导,我意识到了自己在论文写作中的问题:写得像教科书。归根结底是因为我现阶段还是一名学生,缺乏法律工作的经验,所以并不能很好地指出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我的论文也体现不出来“问题意识”,只是把各种关于选题的理论总结了一遍,更加接近于一篇论述。还有一个原因是实习的时间比较紧张,我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大量阅读案例,总结案型,从而提出真正有价值的问题。在昌平区检察院的实习让我了解了真正有实践价值的法学论文应该是什么样的,它应当是旨在发现和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然后采用教义学/解释论的法学研究方法,从现行法出发、从法律文本出发考虑对策,因为法学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一个问题在“法律”上得到解决,而非诉诸于不依赖现行法的解决方案,如呼吁人大加快立法、呼吁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这些实际上都是社会层面上的对策而非法律层面上的对策。同时我也意识到了想要写出一篇好论文,一定要大量阅读,包括读书和读案例,除此之外,论文写作并不存在所谓的“诀窍”。

  ● 检察官和我们分享了许多实务上的案例与办案经验,让我们了解到案件的线索来源于多种渠道,其中群众举报是占比最高的,可加个人力量也是不容小觑的,这一点还是很打动我们。检察官还介绍了如何固定证据、诉前会经历哪些程序、提交哪些材料等许多细节问题。

  ● 在典型案例的撰写过程中,我们深入走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运用与制度衔接产生了新的认识。同时,案件中对于“劳务代偿”方式的创新运用,也使我意识到环境司法并非是冰冷而没有温度的,检察院通过支持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方式,最终选择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赔偿金,既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也充分考虑到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又达到了教育侵权人、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的多重目的,使“捕猎者”实际转变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 在实习期间通过阅读带教检察官分享的案例卷宗了解了真实的环境司法办案情况和相关的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通过撰写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方向的论文和非法猎捕相关的典型案例提高了相应的写作能力,也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检察院是严肃又庄重的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机关,通过实习我不仅体会到了司法体系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我们需要不断学习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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