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将于下月起施行。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程序,丰富完善便民措施,让广大群众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新规明确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流程,对于诉讼事项,申请人应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非诉讼事项,申请人则可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这一指引使得群众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方向更明确、步骤更清晰。
在审批时限上,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服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为简化手续,法律援助机构在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免去了繁琐的证明材料,减轻了群众负担。
在案件办理方面,法律援助人员应在完成后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则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保障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权益,激励其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