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人口结构,控制人口增长,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实行科学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以及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中的现役军人。

第三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夫妇早婚、晚育,遵守计划生育,抚养和教育子女,提倡控制人口增长的良好家风。

第四条 国家对拒绝遵守计划生育的行为予以批评和教育,对恶意违背计划生育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劝导和制止,对非法夺取他人生育特别是女性生育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和制止。

第五条 国家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国家扶助计划生育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计划内婚育优生家庭。对由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失误,给予受害家庭适当的医疗帮助和经济赔偿。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八条 国家实行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应当依法遵守计划生育。

第九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各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及时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和其他扶助。

第十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参加计划生育服务,接受生殖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指导,采取科学的避孕措施,完成计划生育。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夫妻生育或者禁止夫妻生育。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亲属应当帮助夫妻遵守计划生育,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诱导或者协助他人违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对缴纳计划生育二孩及以上罚款的计划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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