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法治样本,助力构建平等就业环境
原标题:丰富法治样本,助力构建平等就业环境
卢越
求职者因患甲状腺癌,即使已治愈仍被用人单位拒录——据10月24日《工人日报》报道,除了恶性肿瘤患者,一些患有糖尿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红斑狼疮等慢病疾病的求职者,也有过被拒绝录用的经历。此外,还有的劳动者因患病被恶意辞退。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求职者的健康状况有一定要求,比如,餐饮业中的一些岗位要求员工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应提供健康证等。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人方对招录标准要求严格一点也能理解。但是,“生了病就该失去就业机会吗?”——这一疑问,道出了很多求职者的困惑。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据求职者个体的实际健康状况进行具体评估,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标准拒录,这对那些虽患过病但已经治愈,且不具传染性,也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求职者来说,有失公平。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对于就业限制,该法划定了范围,即尚未治愈的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可见,疾病就业限制只能基于职业内在需要、依法适用于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职业。用人单位若把法律限制范围外的疾病患者一律排除,于法无据。
近年来,我国在促进平等就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就业歧视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对于曾经罹患疾病但已治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理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比如,一些相对“小众”的疾病如银屑病、色觉异常等,由于公众认知上的偏差和误解,导致患者群体在就业过程中经历着不为人知的困扰与曲折,他们渴望公平就业的声音需要被听见。
要根除就业歧视,需要职能部门采取有效的预防、纠错与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厘清相关法律概念,明确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针对当前一些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陈旧或存在“一刀切”的情况,应对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使之更科学、精细、合理。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其录用标准合法,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当然,构建平等、友好的就业环境,离不开社会的包容与支持。前不久,湖北武汉的一则暖新闻感动了众多网友。一名28岁的小伙因患有肝豆状核变性疾病,身体会不自主抖动,他应聘某平台外卖员时,站点站长对其他外卖小哥喊话:“不要歧视他,看到就帮一下!”平台也表示将为其撒餐、超时等情形进行兜底并申请关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