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明起施行!与我们的安全息息相关
突发事件应对事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就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
意义重大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和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仍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易发多发,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日益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有必要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更好满足人民需要,为新时代高质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这次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认真总结应对实践经验、汲取事件教训,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地方人民之间建立协同应对机制等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做到法律制度根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突发事件应对法
修订了哪些内容?
这次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战胜一切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定海神针”,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们成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关键所在。
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把坚持党的领导最高政治原则贯彻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这次修法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2024年10月30日,在海南省琼海市石壁镇,救援人员在转移受灾群众。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琛 摄
△2024年7月20日凌晨2时30分许,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马烈乡发生暴雨泥石流灾害。凉山森林消防支队救援人员架桥渡河转移被困群众。图源:凉山森林消防
二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体现比例原则的规定,要求“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三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四是充分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增加规定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明确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
五是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这次修法增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系统规定。
一是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
三是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
四是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承担。
五是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武装力量等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一步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体水平。
为确保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这次修法推动进一步畅通报送渠道、完善发布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
二是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
三是明确规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信息。
四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五是规定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为了加强应急物资、运输、能源保障,推动有关产业发展和场所建设,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这次修法作出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
二是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
三是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是发布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并与价格法等有关法律作了衔接规定。
为了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这次修法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增加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规定,并明确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2023年8月,国家消防救援局在昭通挂牌设立水域救援、室内烟火特性训练基地,云南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拥有两个“国家级”消防实训基地的省份。图源:中国消防杂志社
二是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人民、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三是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加强现代技术手段的依法应用,加强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加大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这次修法牢牢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着力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及时汇总、分析、评估、报告。
二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明确发布警报应当明确的内容,以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人民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特别要求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三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明确人民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是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原法规定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
同时,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组织协调尽快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的各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合力,这次修法作出规定:
一是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及部门等的不履职行为。
二是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五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一是增加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二是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是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往往情势紧迫,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
四是考虑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整体而言,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巩固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于法有据、于法周全”的立法理念,实现了对突发事件整体性协同应对的目标,为我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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