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无敌椰子 法律知识 2024-11-05 14 0

普法形堂

  #v聚天山##你好乌鲁木齐#

  生活中有许多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你了解吗?

  为了增强指战员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意识

  普法形堂总结出了一些真实案例

  方便大家在里面找到答案

 §来一起来学习!

  关键词:婚姻与家庭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从恋爱到结婚组建家庭

  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分量

 ∩对于彩礼归还、离婚冷静期

  房屋属权、财产分割等纠纷

  我们应当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不妨来看看这些

  01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

  案例: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02甜言蜜语可反悔,红包送出难要回

  案例: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此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

  03“离婚冷静期”,一份幸福的挽留

  案例:小张与妻子都是火爆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坚守程度也会随之降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04离婚房产怎么分,权属登记是关键

  案例: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须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如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关键词: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

  但电信诈骗、信息泄露

  网络谣言、恶意软件等也随之而来

  面对网络这把双刃剑

  我们应该绷紧思想“安全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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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避开那些隐藏着的“陷阱”

  01孩子打赏主播、游戏充值.....可追回钱款

  案例:2021年8月,云南普洱的小袁迷上某款网络游戏和游戏直播,便以上网课为由向父亲要来手机玩游戏、看直播,给主播打赏136次,每次金额最少10元、最多30000元,合计打赏248253.6元,父母无奈向公安机关求助,最终判决该平台运营方返还部分充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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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02网络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案例:2020年8月、9月,张某要求曹某登录张某的A游戏账户代为完成一系列游戏任务,并将QQ账号密码告知曹某用以登录该游戏。2020年10月22日,张某收到游戏公司发出的3条手机短信,得知其游戏账户于当日转出了44种虚拟财产,包括“铜币”2081170000个及“冰冻不灭真气石27段箱子”等43种道具,而其当日并未登录该账户。同日,曹某注销了此前与张某联系的QQ账号,后又将A游戏账户转让给了案外人宋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曹某赔偿张某虚拟财产价值损失31678.4元。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03擅自泄露交换客户个人信息,违法!

  案例:2018年3月,潘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自己房产营销业绩需要,同年7月,潘某与同行范某交换了客户资源,后被桐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13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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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04丑化诽谤英雄人物,将被判刑

  案例:正当全国人民纷纷追悼袁隆平院士的时候,在国外社交媒体“推特”上,名为“王建民”的账号却发布多条丑化、侮辱、诽谤这位“中国杂交水稻之父”的信息。经网警侦查,该“王建民”账号的实际拥有者王某,通过手机“翻墙”登录“推特”发布上述诽谤袁隆平院士的推文,阅读量为2万余次。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明,王某仅仅因为现实生活不如意,就在网上发泄个人情绪,被抓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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