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能源法出台,将给行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编者按: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简称能源法。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本报邀请专家学者分析解读制定能源法的重大意义、能源法将对能源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深远影响。敬请关注。
能源法推动能源转型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能源经济与金融研究所所长 郭海涛
能源法的出台为我国能源领域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将加速碳交易市场建设,促进新能源发展,协同推进高标准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进非常规能源开发和能源相关辅助产业发展。
能源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能源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将促进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法治化、能源体制改革法治化和政府监管法治化。
能源法的出台是我国能源领域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能源产业发展迅猛,呈现出产业规模大、品种多、来源渠道广的特点。同时,我国能源产业与国际能源市场的链接日益紧密,国际能源市场的各种形势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如去碳化、能源转型、地缘政治等,都通过能源市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这也导致了我国能源安全保障难度加大和能源发展形势的复杂化。各类能源的体量、作用和地位差异很大,如何平衡不同时期,不同的能源品种、不同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一直制约着能源法的出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后期,能源需求趋于平稳,能源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韧性不断增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已经成为共识。能源法的出台将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能源法的出台为我国能源领域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是加速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传统的基于人的需求而形成的物品和服务市场不同,碳交易市场是人类面对环境巨变的挑战而由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主动发起和设计的碳排放约束机制。近年来,我国在碳排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建成了全世界最大规模的碳交易市场。2021年7月和2024年1月,我国先后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但是,交易的市场化、有效性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如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方法学、数据质量等。能源法规定,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这一法律规定直接将更多高碳排放的市场主体纳入法规监管范围。这些市场主体只有积极进入碳交易市场,加快推动碳交易市场建设和利用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才能为自身在能源转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在能源法中,新能源的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在“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一章中,对于能源开发的排序,首先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于传统化石能源,提出“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而且以“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作为推进的目标约束,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作为主要措施,要求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同时,除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外,生物质能、海洋能和氢能等新型能源也成为今后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是协同推进高标准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新型能源体系面向未来,核心是电力系统建设,大部分能源要以电力的形式出现。因此,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过程中与各种能源间的协同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能源法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明确了新型能源体系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的发展方向,也为相关的智能化服务产业和制造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四是鼓励非常规能源开发和推进能源相关辅助产业发展。考虑能源安全和加大国内能源保障力度,能源法规定,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由于我国能源相关辅助产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体制差异大,能源法规定,“国家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从而实现补短板、提升能源行业的系统发展能力和抗冲击的韧性。
能源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能源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法治化。统一能源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大能源产业无论在管理体制还是供需形势上都异常复杂,立法进展相对缓慢。目前仅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4部单行法,石油法和原子能法等仍然缺位,各个能源子市场之间缺乏协调性。能源法涵盖了全部能源品种,目标是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这将有助于打破不同能源品种间的链接障碍,促进不同能源市场在法治化的基础上实现协同发展。
二是能源体制改革法治化。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在持续推进中,无论是油气体制还是电力体制改革都取得了重大进展。能源法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为推进体制改革、更广泛地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高效力的法律支持。
三是政府监管法治化。我国能源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是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能源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能,包括“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为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监管职能、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作为一项基础性和系统性的法规,能源法20年磨一剑,凝聚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共识,对我国能源行业发展的方向性、战略性和整体性的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为能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我国能源法制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高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蒋茂荣
能源法确立了完整的能源规划制度,确保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意图落实落地。
能源法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能源法制定了社会监督、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制度,促进多元治理和协同监管。
能源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能源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能源法包括附则在内共9章80条,涵盖能源法治工作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时代新要求新规范。
发挥政府宏观规划管理作用。能源规划是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阶段性目标的工作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能源法要求制定能源规划,并明确了能源规划的作用和类型组成,规定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衔接关系、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并就规划的批准、公布、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程序等作了规定,以此确立了完整的能源规划制度,确保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意图落实落地。如对编制要求和内容方面,能源法第二章,明确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推动能源发展方式转变。能源法对非化石能源发展、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等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和高效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能源法在总则中提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第三章提出,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分解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相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应承担相应的消纳责任。同时,针对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明确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加快能源市场体系建设。能源市场体系建设是保障能源有序降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法规定了能源市场公平竞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能源输送管网公平开放、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等内容。如在规范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方面,明确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负责,并根据不同能源品种特点,推动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建设,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切实保障能源安全。能源法总则强调要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要求能源供应的企业依法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提出,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以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的方式,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明确了国家层面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发挥储备战略功能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对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设施提出了系统要求。
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提高能源供应能力、提升能源绿色消费水平、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建设能源强国的关键。能源法在总则中要求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第六章进一步规定了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驱动机制、重点支持技术方向、重大工程示范及科技专业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如在能源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技术方面,确立了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方向及与数字技术融合的发展模式,明确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供应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和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加强监督管理。能源法对能源监督管理事项、法定措施、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总则中划定了各能源管理部门分层级的权责边界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第七章进一步明确规定能源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信息报送、信用监管等措施,体现简化事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改革要求。同时,为了促进多元治理和协同监管,规定了社会监督、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能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