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巡回法庭的设立,可以为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同时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中心下移,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提供保障。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二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此外,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